(2017)川170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太华与余江益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华,余江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太华,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余江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在本院执行余江益与蒋太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太华对本案(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太华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太华撤回本次异议申���。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曹仁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鲜武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