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姚伟,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8时55分许,被告人姚伟饮酒后无证(证件过期未年检)驾驶临时牌照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剑川路路口南约100米后停止驾驶,民警接警后前往上址将其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姚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mL。到案后,被告人姚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伟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伟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姚伟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