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徐小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徐小良,杨美峰,徐良,王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2681-9。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小良,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杨美峰,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良,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王徽华,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小良、杨美峰、徐良、王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徐小良偿还到期欠款205928.46元、逾期利息3147元、诉讼费2254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213000元。徐小良已偿还6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133000元分10个月等额还款,至2017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每月还款金额为13300元,每月25日为还款日。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还款,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所有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杨美峰、徐良、王徽华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徐小良、杨美峰、徐良、王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小良、杨美峰、徐良、王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尚有153000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