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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安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安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70号罪犯魏安明,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7)滨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9919.3元。被告人魏安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魏安明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其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魏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2月27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1月27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2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魏安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安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魏安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安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安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