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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骞林、郭小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骞林,郭小巍,陈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骞林,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凯瑞、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巍,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媛媛,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420号申请执行人洪骞林与被执行人郭小巍、陈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郭小巍、陈媛媛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5号35A室房产,轮候冻结郭小巍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陈媛媛名下的闽D×××××号车辆。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群力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陈 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小 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