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1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郭某出生日期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X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1992年6月17日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10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月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88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5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商城街路西,趁被害人辛松良停放下自行车到路边摊买蓝莓之际,趁机将其自行车前车筐内一深蓝色长方形钱包偷走,后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被盗钱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4215元及辛松良的二代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会员卡等卡片一宗。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郭某有犯罪前科,本案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单梦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