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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庞星原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星原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78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庞星原,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庞星原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9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庞星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纠正一审裁定错误,改裁定一审法院就上诉人的起诉登记立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6年5月13日起诉被起诉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针对的是被起诉人执行机构在2012年11月24日报备给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下发的“沪松泗业换第017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里的材料。在(2016)沪0117民初9479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起诉人于2016年11月25日报备给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落款时间是2012年11月24日)各1份”,针对的是被起诉人执行机构在2016年11月25日报备给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下发的“沪泗业换第053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里的材料。即被上诉人执行机构实施过2次报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行为,(2016)沪0117民初9479号《民事裁定书》是针对上诉人起诉被起诉人第1次报备行为的诉讼处理。上诉人本次诉讼是针对被起诉人第2次报备行为的诉讼,不是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案卷材料反映,2016年5月20日,原审法院曾受理上诉人诉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判令确认2012年11月24日报备给泗泾镇政府审查的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祥和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均无效。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沪0117民初9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反映现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的系属于新形成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因(2016)沪0117民初9479号案件对上诉人就上述三份文件能否撤销已作出生效裁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