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振华与朱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华,朱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1800号 原告:朱振华,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朱泽明,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朱振华诉被告朱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振华诉称:2015年8月23日经朱捷介绍,原告借给被告180000元用于其生产经营,约定月息1.8分,每三个月结付一次利息。自2016年2月23日至今,付息还本。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本金180000元及利息5292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振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应 欣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