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宏菊与伍修培赵志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菊,伍修培,赵志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菊,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修培,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时红,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志金,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上诉人李宏菊、赵志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李宏菊、赵志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宏菊、赵志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李宏菊、赵志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能萍审判员 铁晓松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