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5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铭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荆陵、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铭典当有限公司,杜荆陵,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铭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杜荆陵。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铭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荆陵、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荆陵、李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鄂08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辉的银行存款6253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