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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建高与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高,广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040号原告:王建高,男,1974年3月10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南县南秀社区南秀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品,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雄,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建高与被告广南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建高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153元,由王建高负担。审判员 钱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学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