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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欢兴与被申请执行人赵林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欢兴,赵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葛欢兴。委托代理人杨纪东,辽宁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林静。本院(2016)辽02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林静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