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学花、盛天财等与泰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学花,盛天财,蔡世英,盛丰收,盛玲玲,盛丽丽,泰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曲学花,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盛天财,男,193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蔡世英,女,193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盛丰收,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盛玲玲,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盛丽丽,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泰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山水国际大厦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学花、盛天财、蔡世英、盛丰收、盛玲玲、盛丽丽与被告泰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学花、盛天财、蔡世英、盛丰收、盛玲玲、盛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六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耀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