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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许竹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78号罪犯许竹根,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岩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竹根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262.58元,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许竹根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竹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竹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竹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三月���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79分,获得表扬陆个(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12.34元,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竹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许竹根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竹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