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亨利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亨利,西安交通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245号原告:于亨利,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文博,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校长。原告于亨利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亨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于亨利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