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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亨利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亨利,西安交通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245号原告:于亨利,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文博,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校长。原告于亨利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亨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于亨利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宗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