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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家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家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526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家祥,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