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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陈夏铭、谢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夏铭,谢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浙0521执2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夏铭,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家住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德清县。被执行人:谢协,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协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星汇半岛B5幢209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由买受人杨静(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协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星汇半岛B5幢209室房产(以湖州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湖振资估(2017)第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归买受人杨静(身份证号:)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静(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杨静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