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凯与赵贵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凯,赵贵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凯,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明,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上诉人黄凯因与被上诉人赵贵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