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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整与被执行人郭延庆、郭永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整,郭延庆,郭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侯整,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延庆,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庆,男,199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整与被执行人郭延庆、郭永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整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