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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富国与李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富国,李凤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850号原告:崔富国,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英,女,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凤山,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崔富国与被告李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崔富国于2017年7月2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富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崔富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