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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亚杰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亚杰,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亚杰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行终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阳镇政府)具有受理张亚杰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山区政府)具有受理张亚杰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长阳镇政府受理张亚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出具了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15)第121号—告《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及时向张亚杰予以送达,故长阳镇政府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长阳镇政府受理张亚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查找义务,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张亚杰予以告知,故长阳镇政府所作《告知书》具有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张亚杰认为长阳镇政府向其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此外,原审法院认定张亚杰申请公开“违法建设目前状态”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受理张亚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长阳镇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张亚杰和长阳镇政府送达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房政复字[2016]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及时予以送达,房山区政府所作《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亚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亚杰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亚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