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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振欣、周魏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彭振欣,周魏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16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依默,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彭振欣,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周魏洁,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振欣、周魏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