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邴福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福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福超,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捕前住。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4月30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限至200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福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吕婷婷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邴福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邴福超于2016年1月27日,在莱芜市莱城区“乐尚”网吧内窃取赵某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1040元。2、被告人邴福超于2016年3月4日,在莱芜市莱城区“8090”网吧内窃取郭某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5元。3、被告人邴福超于2016年4月18日,在莱��市莱城区“胜利”网吧内窃取朱某三星N71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18元。4、被告人邴福超于2016年4月12日,在莱芜市莱城区“网兜网咖”店内窃取许圣东的钱包及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60元。5、被告人邴福超于2016年4月27日,在莱芜市莱城区“小熊”网吧内窃取韩某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85元。另查,被告人邴福超已在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邴福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赵某、韩某、朱某、郭某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邴福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福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邴福超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福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云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