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三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岐山县三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岐山县三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三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岐山县三鑫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17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