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松年、黄明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年,黄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年,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黄明越,男,1966年2月1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王松年申请黄明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明越应支付申请人王松年案款25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明越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