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邵怀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邵怀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作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怀国,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珍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怀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唯珍生态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公司与邵怀国签订的两份《合同书》无效,并以邵怀国的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邵怀国赔偿其公司冷库、一个大棚拆除费用及其他大棚修复费用计50万元,赔偿冷库重建费用100万元、一个大棚重建费用2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中,仅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对唯珍生态公司主张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遭受的损失一节,未作审理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唯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湘羽书 记 员 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