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莉霞诉王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蒲城县宏途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郑继平、许红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霞,王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蒲城县宏途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郑继平,许红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43号原告孙莉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军,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号。法定代表人韩璐,公司经理。被告蒲城县宏途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恩会,公司总经理。被告郑继平,男。被告许红海,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街与长虹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原兴龙,公司总经理。原告孙莉霞诉被告王长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蒲城县宏途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郑继平、许红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继平、许红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莉霞撤回对被告郑继平、许红海的起诉。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