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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梁云娇、卜贤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云娇,卜贤燕,卜贤华,卜贤平,黄能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云娇,女,1956年2月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卜贤燕,女,1989年7月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卜贤华,男,1980年6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卜贤平,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黄能琚,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梁云娇、卜贤燕、卜贤华、卜贤平与黄能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