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詹姆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姆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17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姆斯,男,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姆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赣01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姆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詹姆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姆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詹姆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姆斯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潘  建审判员 叶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