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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茂松、陈永明抢夺、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松,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茂松,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永明,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2013年10月8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茂松犯抢夺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永明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的犯罪事实(一)2017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茂松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永明窜至丰顺县汤坑镇顺发路182号门前路段,趁被害人曹某不注意,抢走其钱包,抢得现金100多元及vivo手机一部(价值269.28元)等物品。(二)2017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徐茂松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永明窜至丰顺县汤坑镇百乐门KTV门口,趁被害人徐某1不注意,抢走其手提包,抢得现金200多元,华为P9手机一部(价值3816.68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抢得被害人徐某1的华为P9手机后,破解了手机锁屏功能,将微信钱包里的200多元、绑定支付宝、微信的两张银行卡里的1526元、登录支付宝后使用蚂蚁借呗功能借贷的3500元用于购买游戏平台汉游天下的欢乐豆并平分。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15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徐茂松在其位于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黄屋坝二路80号的家里,六次容留被告人陈永明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茂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丰顺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曹某、徐某1的陈述,证人徐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丰价认定字[2017]92号、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3)揭榕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茂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茂松犯抢夺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永明犯抢夺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结伙实施抢夺、盗窃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均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永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为吸毒而抢夺、盗窃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所抢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徐茂松、陈永明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茂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永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女装摩托车1辆、钥匙1串,予以没收销毁;VIVO手机2部,予以发还给被告人徐茂松;小米5S手机1部,予以发还给被告人陈永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