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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572号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1单元10-1#,组织机构代码57898676-9。法定代表人:黄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该公司职工。被告:杨会,女,1981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国艳审 判 员  蒋佳委人民陪审员  邓小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