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司罗源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司罗源支行,黄民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司罗源支行,地址: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号。被执行人黄民杏,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黄民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884.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民杏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中,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5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