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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田学方与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方,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532号原告:田学方,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陈明,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所在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大道。原告田学方与被告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田学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学方承担。审判员  薛荣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