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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陶清华与耿君侠、杨凯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清华,耿君侠,杨凯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22号原告:陶清华,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君侠,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凯歌,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清华与被告耿君侠、杨凯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陶清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清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计13320元,由原告陶清华负担。审 判 长  高 魁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