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陶清华与耿君侠、杨凯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清华,耿君侠,杨凯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22号原告:陶清华,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君侠,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杨凯歌,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清华与被告耿君侠、杨凯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陶清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清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计13320元,由原告陶清华负担。审 判 长 高 魁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二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