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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翟长虎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初4179号原告:翟长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8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翟长虎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翟长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长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婧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