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雪松与崔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松,崔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69号原告:何雪松,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海,保定市徐水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立柱,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何雪松与被告崔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何雪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雪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立柱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何雪松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