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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雪松与崔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松,崔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69号原告:何雪松,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海,保定市徐水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立柱,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原告何雪松与被告崔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何雪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雪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立柱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雪松撤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何雪松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