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展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展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906号原告赵展超,男,汉族,1995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委托代理人马清河,男,回族,1955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西安出租车协会法务部部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负责人雷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超,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展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展超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展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展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83.5元。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贾长兴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