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01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尹某,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