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张万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张万有,盛双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城关镇银河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保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有,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安,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双庆,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有、盛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字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字2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