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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张万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张万有,盛双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城关镇银河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保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有,男,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安,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双庆,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漯河海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有、盛双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字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字2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