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富友与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友,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528号原告:王富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富友诉被告山东工大天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富友负担(退回525元)。审判长 于俊丽审判员 祝玉娥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