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少平。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被执行人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已处置。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65万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6519.5元、执行费347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