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86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莲,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董事长。被告:夏建喜,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诉讼保全费1095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彩霞审 判 长 王炳智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