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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86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莲,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堂,董事长。被告:夏建喜,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夏建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诉讼保全费1095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彩霞审 判 长  王炳智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