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正杰与陈登富;陈玉安;龙伦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杰,陈登富,陈玉安,龙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正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登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玉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龙伦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正杰与被执行人陈登富、陈玉安、龙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正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康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