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声远、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声远,林建军,黄哲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声远,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黄哲娇,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林声远因与被上诉人林建军、原审被告黄哲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8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声远上诉称,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建军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林建军主张林声远、黄哲娇共同偿还期借款本息,林建军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林建军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台江区,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