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行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汉清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汉清,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终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清,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华,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法定代表人闫军,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齐革艺,该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高举,该局房产服务中心所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清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决定一案,原审原告张汉清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汉清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汉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汉清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汉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小兵审 判 员  梁艳华代理审判员  徐 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竞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