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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鼎江、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鼎江,黎莉,丁治文,柳州市城中区獐芝岛海珍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417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735E。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鼎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被告:黎莉,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丁治文,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柳州市城中区獐芝岛海珍馆,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3-1-10第*层。负责人:黄鼎江。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鼎江、黎莉、丁治文、柳州市城中区獐芝岛海珍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鼎江、黎莉、丁治文、柳州市城中区獐芝岛海珍馆已清偿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95.5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