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其魁、许光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龙,温其魁,许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刑初118号自诉人郝德龙,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村民,住息县。被告人温其魁,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村民,住息县。被告人许光领,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村民,住息县。自诉人郝德龙诉被告人温其魁、许光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自诉人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郝德龙自愿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郝德龙撤回控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辉审判员 张恒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