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革与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84号原告:刘革,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西林办护林街。法定代表人:王丰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革与被告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革撤诉。案件受理费22218.00元,减半收取计11109.00元,由原告刘革负担。审判员  高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