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270号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532117645。法定代表人:徐庆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峰、洪珍,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闽侯县铁岭集中工业区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17311172M。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职务董事长。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方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依法减半收取计收716.5元,由福建省昌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