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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720号原告:崔某,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崔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